编辑: JZS133 2019-07-12
卫防〔2015〕13号 关于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 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社会事业局: 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蚌埠市创建安徽省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在全市住宿场所已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基础上,现决定在全市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风险分析和卫生信誉度分级,调动公共场所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通过建立卫生信誉度分级和公示制度,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 、适用范围和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适用于已获得和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许可审查.

(一)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通过监督量化评价决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客观公正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的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等级评定由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实施日常监督的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的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两年 B级 不少于1次/年 C级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四)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适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召开公共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会议,要进一步健全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更新完善经营单位基本数据,掌握基本卫生状况,市卫生监督局要做好技术指导和督查工作.

(二)各县、区辖区内住宿场所、游泳场所继续保持100%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2015年12月1日起,办理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许可证,都需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且量化分级评价不得低于C级,同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对已发证单位实施量化分级评定.2016年4月底前,以上四类公共场所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三)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其场所的综合卫生信誉度等级采取 就低不就高 的原则,按照最低等级的卫生信誉度确定其综合等级.

(四)卫生信誉度等级为B、C级的评定和标识发放工作,由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

卫生信誉度等级为A级的评定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A级卫生信誉度,应在公共场所经营自主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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