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12

第一章第2.2项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中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自立

电话:0769-23663761 传真:0769-23663760

第一章第3.1项 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一章10.4项 采购项目预算 本项目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元整(?2,830,000.00).

第一章第12.1项 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保证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2.1电汇、银行汇票、支票方式等银行转帐方式,转账时须注明本项目采购编号. ①保证金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汇到以下指定的账户. ②汇款单位名称需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或以个人名义汇款. ③保证金收款人资料: 账户名称:广东中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691168842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东莞分行 2.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件)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提供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单独提交,不得与响应文件一起密封);

②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

③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递交响应文件现场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天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时间 2019年6月12日 9时

30 分(北京时间)

第一章第14.1项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一正二副,电子文件一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一章第17.1项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广东省东莞松山湖管委会行政办公区B1栋三楼评标二室.

六、成交结果信息通知

第一章第26.3项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规定

第一章第28.1项 采购代理服务费

1、以成交通知书中确定的成交总金额作为缴费的计算基数;

2、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文件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相关规定计算收取: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费率

100 1.5% 100-500 0.8% 500-1000 0.45% 1000-5000 0.25% 5000-10000 0.1% 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假如某服务项目成交金额为5000万元整: 100万*1.5%=1.5万;

(500-100)*0.8%=3.2万;

(1000-500)*0.45%=2.25万;

(5000-1000)*0.25%=10.00万. 服务费总计:16.95万

3、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4、服务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的,请转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中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65485775016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东莞会展支行

第一章第29.1项 其他规定 无 协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仅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 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见协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见协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 是指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参加单一来源协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采购小组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 或者 环保产品 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10 日期:指公历日. 2.11 采购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2.12 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 书面形式 ,是指任何手写、打印的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 2.13 质疑 2.1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质疑函应当由质疑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留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 2.14 投诉 2.14.1.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符合协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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