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2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4民初5599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北楼.

负责人盛华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夏意,该行员工. 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朱峥. 被告杭州佳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峥. 被告建德市康捷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朱曦. 被告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南峰. 法定代表人蒋万生. 被告朱峥,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陈瑛,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西湖支行)为与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佳旖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康捷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涛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稠州银行西湖支行基于其与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杭州佳旖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康捷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告知书、借款借据、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起诉,要求判令:

1、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罚息5010.88元;

2、被告杭州佳旖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康捷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对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佳旖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康捷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均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 借款人: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100万元. 借款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9月30日. 合同执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375%. 逾期利率标准: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按照罚息标准支付复息. 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 担保情况:被告杭州佳旖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康捷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均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借款人在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实际还款情况:借款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29日,共欠罚息5010.88元. 本院认为,原告稠州银行西湖支行与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佳旖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康捷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依法认定有效.本案债权人已按约付款,借款人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依约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在未有法定或约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逾期偿付本息,则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人民币5010.88元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对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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