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12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证[2008]243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大.做好这项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案件的重要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充通知》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或标的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要依照《补充通知》和《条例》的规定委托鉴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充通知》和《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涉案财物或标的价格鉴定及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和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的规范管理.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认真做好涉案财物或标的的价格鉴定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补充通知》和《条例》的规定,对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附件:《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价格 鉴定 转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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