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2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时间 日常情况下,每月联合巡查救助不少于1次;
恶劣天气和重要节会期间,每周联合巡查救助不少于1次.
二、巡查范围 市中心城区,重点是城区的主要街道、火车站、汽车站、商业区、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
三、巡查方式 市联合巡查救助活动由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市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参加巡查活动人数不少于2人.
四、巡查要求 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开展联合巡查救助活动中,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一)对不同救助对象进行分类救助 1.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直接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
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告别流浪.救助管理机构对滞留人员按规定尽快报请公安部门采集DNA数据,公安部门将检验结果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并及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劝解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由属地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3.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痴呆病人,由执法人员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救治.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收治工作,确保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按有关规定执行,救助管理机构对送治病人及时甄别、救助. 4.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
(二)对非正常乞讨行为的处置 1.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的,由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进行劝阻.一是在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露宿的行为;
二是污损或妨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是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2.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一是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是以在机动车道上阻车擦车、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纠缠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