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3

(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兴仁县公安局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仁公网法行罚决字〔2014〕111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维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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