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13

11、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6日13:30(北京时间)

12、开标地点: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9号楼307室)

13、招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 联系人:姚红杰 联系

电话:0512-62765975 (2)招标代理机构: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3号捷嘉电子5号楼201室 邮编:215006 联系人:管舒宇、钱骏t 联系

电话:0512-65113583 传真:0512-65113583

14、本公告有关信息将同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敬请留意!

15、苏州高新区财政局监督

电话:(0512)68751335.

16、公告期:本招标文件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2日

第二章 投标邀请函 : 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委托,对消防器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的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SZHY2017-N-G-002号

2、招标项目名称:消防器材项目

3、招标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交货期限: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具体按照采购单位要求).

5、报名截止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017年9月29日每日9:30~11:00,13:30~16:00(节假日除外).

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10月16日13:00~13:30(北京时间)

7、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6日13:30(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9号楼307室)

8、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6日13:30(北京时间)

9、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9号楼307室)

10、招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 联系人:姚红杰 联系

电话:0512-62765975 (2)招标代理机构: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3号捷嘉电子5号楼201室 邮编:215006 联系人:管舒宇、钱骏t 联系电话/传真:0512-65113583 请贵单位获取本次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 前附表 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 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2日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词语释义 2.1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单位(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采购人). 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中标人). 2.7货物(标的物):系指乙方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8服务:系指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9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0天:日历日. 2.11服务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在地 2.12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4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5 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16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当而遭致的各种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一切损害,还包括守约一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要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 2.17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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