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取得核准经营范围载有工业盐生产或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盐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监督职责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盐业执法机构)会同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生产、销售等情况. 第五条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支持生产和销售记录的合法凭证,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完善工业盐购销合同及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收录用户营业执照、购买工业盐的用途和数量等信息.在销售工业盐时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工业盐严禁转作食盐使用或销售. 第七条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盐产品,并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盐运输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整地将出厂工业盐运达用户.加强运输途中管理,不得中途倒换、转卖.销售散装工业盐的,采取专车直达运输;
销售液体工业盐的,一般使用管道运输,若使用汽车运输,须专车直达.销售散装工业盐和液体工业盐应按照国家标准在产品出厂(场)时附有合格证明,注明产品名称(类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级、标准编号. 第九条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严格规范产品包装.工业盐产品外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明确标明"工业用盐 禁止食用"或"非食用盐 禁止食用"字样,同时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商标、生产单位、标准编号等.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工业盐产品. 第十条 工业盐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盐业执法机构会同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盐业执法机构负责工业盐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记录的督促检查,负责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食盐安全的盐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