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14 |
一、申报工资注意事项
(一)申报期限: 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8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对于未进行缴费工资申报的单位,本年度将列入我中心日常稽核检查参考范围.
(四)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应使用网上申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模块申报本单位2019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保存、提交后,可在"业务报表查询"模块,打印《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单位留存、存档备查.成功申报缴费工资后不需要递交纸质材料.
(五)其他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单位,填报完成后,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我中心进行申报工作. 1.通过企业版打印的《北京市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四险和医疗保险各一式两份,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通过后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2.企业版导出的全部参保人员工资数据报盘文件,四险(文件类型为XML)、医疗(文件类型为XLS)各一个.
(六)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2019年度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并打印《北京市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七)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八)申报缴费工资期间,单位如有2019年7月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需要先申报2019年度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后才可以打印退休清算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续退休手续.
(九)单位2019年6月前(含6月)新参保或转入增加的人员,需要为其申报2019年度缴费工资, 2019年7月新参保或转入增加的参保人员不需申报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