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14 |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贵港市粮食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贵港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4521166 监督电话
07754528088 9 设定依据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9月8日发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
二、第
三、第
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0 实施对象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年9月8日发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
二、第
三、第
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3 行使内容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4-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有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