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4 |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一条 执行区域和时间:(1)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
(2)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
(3)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二条 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第三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
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第四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受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有关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和地方骨干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受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按规定参与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 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具体条件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细化. 第六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商,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收储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或收储能力,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名单确定后,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委托收储库点储存的粮食进行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本预案有关规定.为防范履约风险,委托收储合同中可作出如下约定: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元/吨标准向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