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4 |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3项)
1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省住建厅 市房管局 对应取消: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职权编码:230200-03-0-3602)
2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125号,2007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正) 省住建厅 市房管局 对应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职权编码:230200-03-0-3604)
3 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6月6日通过) 省盐务管理局 市粮食局 对应取消 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职权编码:230200-03-0-0957)
二、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22项)
4 乙级、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正) 省国土资源厅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新增事项,暂定由审批一科承担审批工作.
并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网上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审批程序
5 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正) 省国土资源厅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新增事项,暂定由审批一科承担审批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网上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审批程序
6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省住建厅 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671) 的子项. 市住建局 新增事项,纳入市政务中心住建局审批一科审批,无中介服务事项.
7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