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4 |
(二)大气污染物: 二氯甲烷14.9 kg/a、乙醇743.62 kg/a、甲醇0.54 kg/a、氯化氢9.81 kg/a、溴化氢0.12 kg/a、乙酸乙酯47.4 kg/a、非甲烷总烃4.18 kg/a、丙酮0.072 kg/a、粉尘8.394 kg/a、VOCs 810.712 kg/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建成运行后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验收监测合格后向我局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溶剂二氯乙烷不得使用1,2-二氯乙烷.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二氯甲烷、N-甲基苯胺、对硝基苯酚、2,3-二氯-5,6-二氰对苯醌、甲醛、乙醇、乙酸乙酯、甲醇、丙酮、N,N-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吗啉、环己烯、原甲酸三乙酯等易燃物质或有毒物质,企业应加强对其全过程管理.项目氧化工艺属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及安监总管三[2013]3号中的高危工艺,项目设备、自动控制等方面需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设置.
七、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市环监局负责不定期督查.
八、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监理方案备案作为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环境监理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报告备案是投入产生的前提条件,环境监理总报告备案是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5年11月27日 抄送:市环监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连云港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