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14

1、总则

1、概况 1.1 项目概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竞争性谈判项目己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谈判. 1.1.1 采购人: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采购代理机构: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工程规模、竞争性谈判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工程规模: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竞争性谈判范围: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工期: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要求: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谈判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谈判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竞争性谈判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谈判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踏勘现场 1.5.1谈判供应商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自行踏勘本工程现场. 1.5.2 谈判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5.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谈判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谈判供应商在编制谈判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谈判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6 谈判预备会 1.6.1 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预备会的,采购人代表与其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澄清谈判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谈判供应商不得参加谈判预备会. 1.6.2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不得透露谈判供应商名称),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6.3 谈判预备会后,采购人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谈判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7费用承担 谈判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8 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谈判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1.10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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