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14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消除或控制任何可能对工作场所人员安全健康产生影响的风险.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应当包括:
(一)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并持续有效运行;
(二)全面、全员辨识危险源,客观分析、评价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三)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
(四)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
(五)绘制风险四色分布图;
(六)绘制作业风险比较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清单和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及行业风险状况明确专(兼)职风险管理部门,细化落实所有部门和岗位人员的风险管控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应对能力. 依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三十二条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危险源,选取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查找管控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将所有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水平. 依据:《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较大以上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三条 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当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安全标志牌已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内容时,可不另行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在上岗操作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 依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 第十五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风险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风险评估.有明确行业风险评估周期规定的,按其行业标准执行.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2017〕25号)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变化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持续更新风险清单. 出现下列情形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