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9-18 |
3 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1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4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9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4 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34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不再纳入工业源普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单元.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下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下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根据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开展普查.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
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机构.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铬、汞.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砷、铅、镉、铬、汞.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现场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见图1),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 3.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需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现场核实普查对象地理坐标,补充采集排放口等地理坐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利用数据采集终端标绘厂区边界信息: (1)填报《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G105表)的普查对象;
(2)属于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工业企业;
(3)尾矿库(标绘尾矿库边界). 4.普查对象应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包括: 厂区平面布置图、主要工艺流程图、水平衡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017年度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及各种监测报告(自动监测数据报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2017年度);
普查对象认为其他能够证明其填报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资料. 5.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对象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6.纳入详查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监测数据由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填报.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1.普查员需要现场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普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普查对象普查表填报的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普查员在现场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2.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现场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检查与核实. 3.各级普查机构应对辖区内普查对象填报数据进行集中或抽样审核,对排放量占比较大的普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核.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的普查数据,应由专人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复核.上级普查机构应该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填报录入数据开展抽样复核. 4.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应指导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并纠正错误.未经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各级普查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普查对象上报数据.
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采用监测数据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核算方法选取顺序 1.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2017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年度排放量.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污染物排放量许可限值要求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相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保持一致. 3.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和使用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监测数据使用规范性要求 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使用顺序为:自动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规范性要求 (1)自动监测数据 2017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2)企业自测数据 2017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要求监测获得的数据. (3)监督性监测数据 2017年度内由县(区、市、旗)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 2.监测数据使用要求 (1)废气 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显存在问题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排放量. 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虑烟气旁路漏风、旁路开启等情况. 手工监测数据不用于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水 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行核算. 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排放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
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没有废水流量监测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可按水平衡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平均浓度进行核算.
(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