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15

(2)对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和胶州市的市级示范村工作奖励标准,以区(市)为单位,竣工决算审计值平均每村达到8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每村200万元予以奖励;

竣工决算审计值平均每村达不到800万元的,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比例相应扣减. 第八条 创建的市级示范村,已通过美丽移民村、2016-2017年度农村综合改革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试点及以后年度通过其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予以扶持,奖补额度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不再重复奖补.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奖补资金预算编报,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政策依据、创建任务名单及验收通过的市级示范村名单;

(2)市级示范村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市级验收及考核评价结果;

(4)工作奖励办法及资金分配建议;

(5)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需报经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市级主管部门需一并提供领导小组批准的正式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市级奖补资金纳入验收年度的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并按规定时间下达相关区(市).收入列区(市) 1100224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 科目. 第十一条 区(市)财政部门结合市级示范村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原则上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市级奖补资金清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市级示范村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和经费由区(市)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示范村创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级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做好市级奖补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区(市)及镇(街道)做好市级示范村创建资金来源审查.对资金来源中的财政性资金,区(市)财政部门应参与审查. 市级示范村实施方案中的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渠道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市级奖补资金投入示范村建设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应当明确权属主体,及时移交产权. 第十七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政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市)资金使用部门或单位、镇(街道)应建立完善市级奖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规模、财政奖补金额、受理电话等. 第十九条 各级市级示范村创建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应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严格项目管理,加强督查督导. 第二十条 市级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给予信用惩戒.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对本办法涉及相关政策及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美丽乡村示范村财政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农工办,市农委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9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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