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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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另册)
49
第五章 招标人要求(仅供参考)
143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16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1
第八章 招标控制价
167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另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2 招标人 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16楼 联系人:易工
电话:020-38085259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之一首层 联系人:陈工
电话: 020-
83492175、83492176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20-83492060 1.1.4 项目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59号大院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59号.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59号大院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设计:本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等工作.
2、工程施工范围: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按系数计算)措施项目费按实结算.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3、相关报批、报建配合服务:报批报建配合,竣工备案等.
4、配合完成本项目水、电、气、路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工作.
5、配合相关单位完成改造范围内临时建筑物的拆除和清理工作. 1.3.2 计划工期 总工期:180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 其中: 设计工期:45日历天.具体为: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专家评审后1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成果批复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概算并送天河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 中标人完成初步设计后15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并送天河区财局进行财政评审.
3、施工工期:135日历天,暂定由2018年11月 1日开工,从招标人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 1.3.3 质量标准 设计部分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施工部分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1.3.4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 经天河区财政局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该项目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审定的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工程概算金额中的建安工程费不应超过建安费的中标价,否则业主有权拒绝. 施工图预算不应超过概算中对应内容的审定价,否则业主有权拒绝. 合同结算: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结算,总价(按系数计算)措施项目按实结算. 项目在施工阶段,因工程实施环境变化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设计和施工最终造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建设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甲级或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施工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承接工程,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 ②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具备承担施工任务的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⑴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即承接设计任务的单位或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均不多于一家).同一单位在本项目中只能单独参与投标或以某一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投标. ⑵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不允许发生联合体成员变更的情形,否则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⑶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接每一类工程(按资质标准划分)的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