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你单位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你单位对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