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15 |
一、有关说明 1.1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及有关各方当事人适用本须知. 1.2采购范围:本采购文件所需采购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项目需求》. 1.3 采购人、用户、使用单位 是指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 1.4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湛江市鑫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5 采购监管部门 是指负责采购人本级预算项目的财政部门. 1.6 谈判供应商 是指在国内经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并依循正当途径通过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登记审查后获取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1.7 合格供应商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谈判文件和缴交谈判保证金、通过谈判并经采购人谈判小组确认的供应商. 1.8 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成交公告后,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并按规定缴交了成交服务费的供应商. 1.9 质疑人 是指已参加本采购项目谈判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在按质疑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谈判供应商. 1.10 货物 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等.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参加谈判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货物须为全新未使用产品,货物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应以中文和/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货物的型号、规格、制造商. (2)供应商交付货物时须出具货物的出厂合格证明或国家检验证明. 1.11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装卸、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1.12关于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凡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