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5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2018年8月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3 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1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4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9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4 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34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不再纳入工业源普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单元.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下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下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根据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开展普查.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

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机构.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砷、铅、镉、铬、汞.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砷、铅、镉、铬、汞.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现场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见图1),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 3.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需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现场核实普查对象地理坐标,补充采集排放口等地理坐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利用数据采集终端标绘厂区边界信息: (1)填报《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G105表)的普查对象;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