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5 |
经我局审查,审批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二期新增两台RTO项目位于大亚湾区石化大道57号一期项目RTO东面,总投资2000万元,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新增两套RTO(即蓄热式热力炉焚化炉)供二期使用.
二、在报告表受理情况及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三、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同意该报告表通过审查.
四、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与建议,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不新增生活污水. 2. 加强管理,确保干燥尾气焚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废气处理效果,削减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尾气经焚烧处理后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它厂界噪声符合3类标准要求. 4. 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其排放量,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按照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的原则,落实处置措施,并做好防雨、防溢漏、防臭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
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本项目竣工后,按程序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登记.
六、建设单位在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等情形,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部门重新审核.
八、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九、本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若建设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6日 惠州大亚湾区环保局办公室印发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