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9-18 |
附件:《关于印发的通知》(台民宗〔2017〕31号)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 2017年11月27日 抄送:区府办.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文件 台州市公安局 台民宗〔2017〕31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宗局、公安局: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台州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台州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台州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包括穆斯林临时聚会点)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时开展针对性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活动期间专人现场值守看护,确保绝对安全. 第五条 新建的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 第六条 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街属地管理、宗教(民间信仰)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手抬机动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五)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六)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
(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大型建筑和属于文物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严禁明火进殿,提倡文明敬香,推行环保无烟蜡烛,严禁点燃大蜡烛.香炉、灯山、焚纸炉等要控制数量,并科学设置在室外露天固定位置,平时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用火,要由专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香炉、灯山、焚纸炉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第十八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的须经当地宗教和建设部门批准.禁止在殿堂内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九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消防设施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主殿和宗教活动区每50m
2、宗教办公用房和宿舍及配电室等其他区域每75 m2配备1具ABC类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设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灭火剂. 第二十一条 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的老旧建筑应尽量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