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16

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明确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6-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m)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低层骑楼 低、多层 高层 12―20(含)

2 3-5 5Q 20―40(含)

3 5-8 8Q >

40

5 8-10 10Q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6-1)外,尚宜按表(6―2)《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6―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高层 高架

30 40

15 20 匝道

20 20

10 15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第三十五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

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的,应执行有关专业的规范规定.除铁路设施外,建筑距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电压等级(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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