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16 |
1 申请人自备 与原件一致
6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与原件一致
7 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与原件一致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www.ynf.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办理网上预审的,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事务所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事务所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十、中介服务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
一、培训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培训要求. 十
二、资质资格 本行政许可事项资质证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本行政许可事项资质证颁发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十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接收 地址:昆明市华山南路124号(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大厅).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接收.
网址:www.acc.mof.gov.cn―事务所管理―涉外管理. 时间:全天接收. 信函接收. 地址: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650021.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收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云南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经过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在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通知公告 栏公布. 1.办理结果:作出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证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
四、许可服务 咨询 1.咨询方式 ①电话咨询.联系
电话:0871-63956056. ②网络咨询.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mof.gov.cn) 2.咨询回复 通过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
通过网络咨询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