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6 |
22 3.2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革热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51 3.3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55 3.4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综合防治驱虫药物不良反应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73 3.5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75
第四篇 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4.1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群体性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应急方案
90 4.2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置技术方案
92
第五篇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无新增或修订内容)
第六篇 卫生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5.1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方案
106 5.2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方案
231 5.3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240 5.6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方案
418
第七篇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无新增或修订内容)
第八篇 其他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6.1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428 6.2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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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市级应急处置预案 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 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