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6 |
13.3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为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3.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4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三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28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人将不得要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或(b)根据第28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5中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第13条的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9规定份数的投标书.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
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书的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