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17
第一部分 汇算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

(一)汇算清缴政策依据:

1、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大地税函【2010】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汇算清缴范围及时间要求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三)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1、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2、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3、具体规定 (1)备案定义 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2)备案时间 ①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在备案有效年度内,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备案内容需要变更,但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③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3)备案手续 ①备案类型:分为正常备案和变更备案两种.一般优惠备案为正常备案;

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③备案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④ 以表代备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4)备案资料 分两种类型:需附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①需附送资料: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②留存备查资料: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企业应妥善保管. ③保存期限: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5)汇总纳税企业的备案 ①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②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③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6)后续管理要求 ①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③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④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包括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 (7)政策适用与衔接 ①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2015及以后年度补充备案以前年度事项的,也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②76号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8)32号公告补充规定 ①简化优惠备案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 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 证书 、 文件 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 证书 、 文件 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②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③为减轻办税负担,企业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按76号公告规定执行,不再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④明确企业备案方式. 2016年度汇算,企业需到办税窗口备案. ⑤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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