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7 |
【条例第13条规定:「已领退休金、离职退费或资遣给与人员再任私立学校教职员时,无须缴回已领之给与;
其重行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时,应自再任之月起计算其任职年资」】 於学校离职时,暂不请领. 立选择书人:签名) (盖章)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最后服务私立学校: 填写注意事项:(立书人填写上开选择书前,请先阅读以下规定)
一、选择书所指之年资系指储金制施行后(99年1月1日以后)之年资.
二、选择请领其个人退抚储金专户本息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变更;
嗣后再任公、私立学校时,该部分年资则不得再行并计退抚年资,亦不得申请补缴已发回之费用.
三、选择暂不请领者,於年满60岁之日起,本会将函请最后服务学校,通知领回未领取离职给与本息,或得准用相关规定办理年金保险. 中华民国年月日备注:本表所L集之个人资讯,将仅於申请案件使用,并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保障您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