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7 |
一、供应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活动经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实施 一案双查 ,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参与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公示.
1. 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重复投诉(举报),或多头投诉(举报)的. 2.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处理期间,投诉(举报)人仍就同一内容、事项向其他部门另行投诉(举报)的;
同一投诉(举报)人以不同名义多次、重复投诉(举报)的. 3.其他虚假恶意投诉(举报)情况.
二、对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采用要挟、敲诈、逼迫竞争对手支付费用或以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为名排斥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举报),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供应商(供应商),由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后按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供应商(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 1.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评标秩序的;
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4.质疑(异议)、投诉提供的证据证明系非法取得的. 5.一年内供应商质疑(异议)后无故撤销质疑(异议)2次(含2次)以上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捏造、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据恶意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2.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不参加质证的;
3.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支持其主张,经行政监督部门2次及以上书面答复,仍缠诉或多方投诉的;
4.未按交易文件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
5.在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监察委、发改委和公管办对中标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督办检查过程中,查实中标单位未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或拟派管理机构人员与实际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相符的,或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未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拖延工期的,经督查不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期限为18个月: 1.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人(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的;
2.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
3.中标(成交)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