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17 |
第四章 项目检查及验收 第十四条 凡是纳入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都要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蔬菜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督办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蔬菜办牵头,组成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制《十堰市城区蔬菜产业建设项目验收表》(附表二),做为项目验收及报账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蔬菜科技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向科技部门申请成果评审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可直接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经过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如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拨付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挥霍、浪费、克扣、挤占、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数追回资金,监察部门依纪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责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蔬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