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7 |
十堰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十堰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周转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在十堰城区(不含郧阳区,下同)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确实存在流动资金暂时困难、且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并同意给予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临时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不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资金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在本市城区(不含郧阳区,下同)依法设立并注册的工业实体、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及相关商业银行审核确定.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从产业基金中安排,首期规模为1亿元.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监管,并委托十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十堰市财务开发总公司,下同)负责应急周转资金具体运营和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市财政局统借统还,一年一清算. 第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应急周转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借用应急周转资金的时间原则上3-10个工作日;
(三)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借款的企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运作使用的具体程序为:企业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承贷银行认定审核后,在承贷银行提供续贷承诺书和借据的前提下,由企业、承贷银行与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签订三方协议,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转到承贷银行指定的企业贷款专用账户,由承贷银行负责监督企业在资金到帐当天归还旧贷;
承贷银行向企业发放新贷后,在贷款到帐的当天,监督企业从贷款专用账户中将资金及时归还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完善企业委托借贷手续,严格审核企业借贷资料,规范借贷资金的核算,确保应急周转资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确保财政资金绝对安全,由于承担银行监督过程中造成应急资金无法归还,由承贷银行承担归还责任. 第八条 承贷银行要按续贷承诺书的承诺,及时足额向企业发放新贷,并监督企业及时归还所借应急周转资金,原则上随借随还,同步办理借款还款手续,如由于承贷银行发贷和监督企业还款过程中的过失造成应急资金逾期不能归还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承贷银行按拖欠额每日加收1‰的罚息并通过法律手段向承贷银行予以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