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18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穗东处字〔2019〕第002号 当事人:陈莹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夏园路54号101 2019年3月26日,本局受理市民反映广州市黄埔区夏园路54号101中国体育彩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等食品相关事项.

2019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陈莹的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夏园路54号101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冰箱发现摆放有"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等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本局于2019年4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在广州市黄埔区夏园路54号101销售"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等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

证据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2019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穗东告字〔2019〕6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人民币壹佰元整);

2、罚款$2000.00(人民币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的内容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2378878,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