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8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手册. 注1: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境外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单位名称除外). 第二十条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提出许可申请.集团公司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别申请许可时,集团公司和其分支机构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申请单位有多处整车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许可申请,但应当注明所有的制造地址,每个制造地址应满足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应当签署同意受理意见.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能证明达到

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且申请单位无法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受理的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之前,需要变更 单位名称 、 地址 、 防爆等级 、 设备品种 、 设备型式 ,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审批机关同意变更受理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增加设备品种、型式或制造的车辆参数已超出原许可证覆盖范围),经受理后,试制造与申请许可产品型式相应的样机,未取得许可证前,样机不得进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受理之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 第二十六条 接受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安排型式试验、能效测试.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在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能效测试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接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抄送至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监部门.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

第二章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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