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18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庋用之次月起,缕L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重房,自办理房屋权尾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届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 尾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激纳房产税. 7. 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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