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8-09 |
201 年月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及天河区 工程内容:招标内容包括设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控制、交通管线、安全设施闭路电视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制作、运输、安装、测试、调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穗发改【2012】495号和穗发改【2012】355号 资金来源:市财政出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招标内容包括设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控制、交通管线、安全设施闭路电视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制作、运输、安装、测试、调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承包方式:按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机械设备、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的方式承包.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 年月(具体以业主发出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总工期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创优目标:达到市级(或以上)优良工程.
五、合同价款 鉴于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并通过 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 元(大写)元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含发包人预留金 元. 本项目进度款计量支付及结算时的费用扣除比例R=差额/修正后报价*100%%(具体见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价=实际完成工程造价*(1-R).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图纸(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养期内承担工程苗木保养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 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 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 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 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项目需要与城投集团签订三方合同,则本合同在与城投集团签订三方合同后生效),必须共同遵守. 合同订立时间:201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必须共同遵守.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
电话:联系
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保证金格式 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的格式见附后.投标人不须填报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格式,只要求中标人填报上述两种保证金格式. 格式1: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鉴于 (以下简称 承包商 )与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雇主 )签订 项目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期缺陷修复,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商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雇主提出的因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30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雇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雇主应首先向承包商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至承包人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28天内保持有效,但最迟不超过 年月日. 本保函一式三份,雇主执正本一份,担保银行、承包商各执副本一份. 担保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本保函须经公证后有效.】 格式2: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项目业主名称] 根据 (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合同的合同条款第 条预付款约定, [承包人名称]应向 [项目业主名称]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银行保函,具体数额人民币 (大写)元),以保证其忠实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条件. 我行 [银行名称]受承包人委托,不仅作为担保人也作为主要债务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数额,我行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发包人向承包商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但最迟不超过 年 月日. 担保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本保函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为有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特殊合同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也称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