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9-25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文件 路财国资发〔2010〕17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下发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处置方案在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提出处置申请.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账务处理.除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全部报财政部门审批外,其它资产处置权限为:

(一)处置原单价3000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原单价在3000元―3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置原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超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超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区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区财政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见附表1,下同);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区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报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报废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见附表2)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固定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最低使用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下列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 危险房 等级的危房,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临时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须提交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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