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27 |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
1 设计基本要求 3.2 材料、部品基本要求 3.3 施工基本要求 3.4 监理基本要求 3.5 验收基本要求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功能空间设计 4.3 室内环境设计 4.4 设备设计 4.5 防火安全
5 材料、部品与施工 5.1 防火安全 5.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 防水工程 5.4 抹灰工程 5.5 吊顶工程 5.6 轻质隔墙工程 5.7 门窗工程 5.8 细部工程 5.9 墙面铺装工程 5.10 涂饰工程 5.11 地面铺装工程 5.12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5.13 电气安装工程
6 监理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准备控制 6.3 质量控制 6.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6.5 进度控制 6.6 造价控制 6.7 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防火安全 7.3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7.4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8 质量保修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A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附录B 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 附录C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检查内容、标准、数量、方法 附录D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 总则 1.0.1 为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提高新建住宅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 1.0.3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成品住宅装修 fitting up for finished residence 是指新建住宅,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2 套(户)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5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6 住宅部品 housing parts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2.0.7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acceptance for per residence construction quality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 2.0.9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基本要求 3.1.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美观的居住空间的原则. 3.1.3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 3.1.4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土建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 3.1.5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使用对象,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要求、经济能力及美观需求,确定装修档次和标准. 3.1.6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以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多样化,引导消费者向装饰个性化方向发展. 3.1.7 住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 3.2 材料、部品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材料、部品进场时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部品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2.7 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8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9 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采取集团批量采购供应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3.3 施工基本要求 3.3.1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3.3.3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程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5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 3.3.6 住宅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3.3.7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和按设计要求做样板间,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 3.3.8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3.3.9 住宅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0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1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4 监理基本要求 3.4.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活动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4.2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专业人员配备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 3.4.3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有丰富的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经验或设计施工经验,并通过相应的装修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3.5 验收基本要求 3.5.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3.5.2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验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涉及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内容,其它内容在该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已检查,在分户验收时不再重复检查. 3.5.3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3.5.4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3.5.5 样板间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标准之一,样板间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样板间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成品住宅装修的主要功能应包括:
1 室内空间的美化功能.
2 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
3 结构及设备的隐蔽功能.
4 住宅物理性能的提高. 4.1.2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 选用良好的密封材料,改进装修节点,提高门窗的气密性.
3 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
4 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照明新技术.
5 选用节水器具.
6 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和部品.宜采用取得国家环境标志或通过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材料和部品.
7 使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
8 防止不合格成品家具对室内造成的污染. 4.1.3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套内空间组织和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墙门窗)及门窗套、隔墙、隔断).
2 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3 固定家具的设计.
4 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墙门窗)及门窗套). 4.1.4 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见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 4.1.5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的设计文件应符合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的要求. 4.1.6 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指导施工单位做出样板间.设计人员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进行把关,现场解决在安装集成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按图纸施工. 4.2 功能空间设计 4.2.1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心理需求及审美情趣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 4.2.2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形态特征、光照特点及使用特性需要,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4.2.3 住宅套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无独立餐厅套型的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合理. 4.2.4 室内净高
1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2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2.5 卧室、起居室(厅)
1 室内设计应不损害起居室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影响居室的景观视野,并能有效地防止视线干扰.
2 室内设计应为卧室创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兼顾安静的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应为起居室(厅)创造良好的家庭团聚、会客、看电视、欣赏音乐及读书看报等活动的室内环境.
3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综合布置插座和出线口.
4 儿童房应避免各界面尖角的设计. 4.2.6 厨房
1 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
2 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
4 厨房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操作台延长线不宜小于2.10m.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
5 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
6 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进风百叶.
7 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8 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9 厨房应设置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油烟机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 4.2.7 卫生间
1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浴器、排风扇等设施,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并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
2 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
3 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
4 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5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小于1%.
6 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和排水地漏. 4.2.8 过道、贮藏空间、套内楼梯
1 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
2 当有套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3 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2.9 阳台、露台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其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
2 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 4.2.10 门窗
1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不受此限).
2 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2.11 无障碍要求
1 高层、中高层住宅每50套住房宜设2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低层及多层住宅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2 无障碍住房室内设计应按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的体能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居家生活方便、安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BJ 50的规定. 4.3 室内环境设计 4.3.1 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4.3.2 住宅室内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