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9-22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文件 绍县教体行〔2013〕128号 关于印发《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 评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镇(街)教育总支、有关单位及个人: 现将《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实地踏勘情况记录表 2. 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民主评议表 3. 绍兴县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名单 4.绍兴县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立许可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名单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 2013年8月12日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宋国新、杨伟卿、祝静芝同志.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印发 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民办学校设立许可管理,规范民办学校设立许可评议工作,保障评议工作的合法、公开、透明、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时,适用本办法,依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合法举办者要求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申请后,对举办者资质、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管理能力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县域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办学实际需要等进行的实地踏勘和民主评议的活动. 第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民办学校设立许可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管理专家、学科教育专家等组成.其中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委员由教育体育、消防等行政职能部门推荐,学校管理专家、学科教育专家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一般聘期为2年,期间如遇委员职位出缺,由相关行政部门推荐替补.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实地踏勘、民主评议时,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召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必须出席,学校管理专家、学科教育专家根据研究方向和专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对象中随机确定,一般参加实地踏勘、民主评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名. 第六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民办学校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完成实地踏勘.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实地踏勘前将实地踏勘安排告知举办者,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实地踏勘时,应当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

(一)查看校舍坐落是否与申报位置相符,是否设置在临时建筑、居民区等不适宜办学的场所内,周边环境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查阅校舍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办公用房面积、生活用房面积等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否满足预定办学规模的实际需要;

(三)查看建筑结构、楼梯通道、室内环境、卫生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四)查看是否有完备的安全措施: 1.消防通道是否满足设置要求,消防栓和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完整并能正常使用;

2.主要出入口、楼梯、走廊、宿舍、开窗等处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水、电、燃气、锅炉等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是否建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五)查看教育教学所需的技术装备等是否配备齐全,与提交的资产清册是否相符;

(六)查看校长、教育管理人员、教师配备数量及资质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七)查阅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八)是否存在违法提前招生行为. 第八条 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踏勘现场情况,认真填写《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实地踏勘情况记录表》. 《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实地踏勘情况记录表》填写完毕后,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授权人和踏勘人员签字确认.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的,照片应能反映现场现状.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在实地踏勘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实地踏勘情况开展民主评议,评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分为同意设立与不同意设立等两种.教育体育、消防等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在评议时具有一票否决权,但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有充分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并向全体参与评议的委员说明否决理由.参加评议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在评议结束后将本人签名的评议表交给召集人,每次评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连同评议表原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自专家委员会作出评议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予公开.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要对作出的评议结论负责,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专家委员会委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实地踏勘情况记录表 办学场所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举办者名称 受理申请时间 现场踏勘情况记录 现场踏勘时间 年月日办学地址及 周边环境 校舍坐落是否与申报位置相符: 是否是否设置在临时建筑、居民区等不适宜办学的场所内: 是否周边环境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是否备注: 办学场所面积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办公用房面积、生活用房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符合的在相应""内打"√"): 建设规模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生活用房面积 备注: 建筑结构及 硬件设施 建筑结构、楼梯通道、室内环境、卫生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符合的在相应""内打"√"): 建筑结构 楼梯通道 室内环境 卫生设施 备注: 安全措施 消防通道是否满足设置要求: 是否消防栓和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完整并能正常使用: 是否主要出入口、楼梯、走廊、宿舍、开窗等处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否水、电、燃气、锅炉等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是否是否建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是否备注: 教育技术装备 教育教学所需的技术装备等是否配备齐全: 是否备注: 师资队伍配备 校长、教育管理人员、教师配备数量及资质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是否备注: 教育教学管理 是否建有必要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是否备注: 违法招生 是否存在违法提前招生行为: 是否备注: 现场照片 (附后)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意事项:

1、现场踏勘人员应认真勘察办学场所各项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有关资料可进行询问式调查,并如实填写《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实地踏勘情况记录表》.

2、举办者应配合踏勘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核对记录情况, 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如无异议,应签字确认,并对已签字确认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受理编号: 举办者(或其授权代表)意见: (签名或盖章): 实地踏勘人员签名: 附件2 绍兴县民办学校设立许可民主评议表 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受理编号: 评议对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举办者名称 受理申请时间 民主评议意见 民主评议时间 年月日申报材料 审核意见 办学场所 实地踏勘意见 民主评议结论 (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 其他需要说明的意见 注意事项:

1、参加民主评议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审核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独立作出是否同意设立民办学校的评议结论,并签名确认.专家委员会委员对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评议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教育体育、消防等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在评议时具有一票否决权,但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向全体参与评议的委员说明否决理由. 专家委员会委员签名:所在单位: 附件3 绍兴县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设立许可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一、行政职能部门 孙志尧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教育服务中心 主任 袁晓虹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 科长 郭建强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安管科 科长 梁贤林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职成教科 科长 黄慧绍兴县消防大队 参谋 焦志高 绍兴县消防大队 参谋

二、教育管理专家及学科教学专家 1.艺术类 李雅芬 杨丽芳 沈悦高涵笑 2.语言类 丁志伟 王丽英 罗丹红 骆海军 徐忠祥 蒋初兴 3.体育类 王屹川 沈辉陈娟黄赛波 4.综合类 金伟平 洪钰铨 徐永进 黄连根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可视实际情况,在现有专家库中抽取不同类别专家参与评议工作. 附件4 绍兴县民办学校(幼儿园) 设立许可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一、行政职能部门 马慧黎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幼教办 主任 孙志尧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教育服务中心 主任 郭建强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安管科 科长 黄慧绍兴县消防大队 参谋 焦志高 绍兴县消防大队 参谋

二、教育管理专家及学科教学专家 何利英 杨水琴 沈国香 陈宴陈金兰 单彩云 俞雅文 董香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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