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9-26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苏分罚〔2015〕024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鑫通泡沫苯板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10111600105852 组织机构代码:无 地址:苏家屯区临湖接到胡家甸村 法定代表人:温虹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燃煤锅炉处于燃烧状态,冒黑烟,除尘设备正常运行,烟尘黑度超过林格曼1级.

以上事实,有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苏分罚告〔2015〕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苏家屯分局经研究决定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同时依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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