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9-28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环境监察分局

2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3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十七条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4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2、《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6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8 拒绝、阻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9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0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1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12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13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3年10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14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违法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执法机构

1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环境监察分局

2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3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4 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 给予警告和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拒报或谎报期间,追缴1至2倍的排污费.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1988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5 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 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含50000元),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6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7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8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9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申报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0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1 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12 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13 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14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执法机构

1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察分局

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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