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10-05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硫含量大于30mg/m
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县城市建成区、县工业园区、古田镇、才溪镇集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禁燃区建成时限
(一)县城市建成区、县工业园区2016年6月底前建成禁燃区.
(二)古田镇、才溪镇集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2016年年底前建成禁燃区.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改用电锅炉.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五、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并予公布.
七、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燃区范围图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附件 禁燃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