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10-07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 顺食药监(大队)案公【2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药罚字〔2015〕2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营业执照:4406810000155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茗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锦绣路28号商铺二楼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劣药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杏坛分店(以下简称:杏坛分店)抽取中药饮片 菟丝子 (生产企业:安国市辉瑞药材有限公司,批号:20141201,规格:500克/袋)送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50091),杏坛分店经营的中药饮片 菟丝子 (生产企业:安国市辉瑞药材有限公司,批号:20141201,规格:500克/袋)经检验,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2日向杏坛分店送达了该检验报告书并对其进行了检查,现场没有发现该批次中药饮片.杏坛分店于3月20日申请了复验,复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20150133)为水分不符合标准规定.由于杏坛分店是当事人的分店,我局执法人员以杏坛分店为线索,于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仓库有该批次中药饮片,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中药饮片168袋,共84000克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从查封的中药饮片中抽取了450克样品送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4月10日,当事人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经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20150145)为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验.4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仓库储存有其公司召回的该批次中药饮片共29280克,执法人员予以了查封.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月、2月和3月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批次中药饮片共155000克,除我局抽样的该批次中药饮片750克和查封的112830克外,其余的41420克已由当事人调拨到52家分店销售完毕.经查,该批次中药饮片的货值金额为20305元,违法所得为2236.68元. 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中药饮片 菟丝子 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的规定.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菟丝子 (生产企业:安国市辉瑞药材有限公司,批号:20141201,规格:500克/袋)155000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现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的劣药 菟丝子 共112830克;

2、没收违法所得2236.6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12月16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2015年11月27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药罚字〔2015〕22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015591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锦绣路28号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宋茗 经营范围: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保健食品经营(批发);

零售:预包装食品(食用油,干果,坚果,肉类熟食制品,蛋及蛋类制品,面粉,米面制品,烘焙食品,豆制品,糖果蜜饯,冷冻饮品,方便食品,罐头,烹调佐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茶――不包含茶饮料,咖啡、可可)、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经营:Ⅲ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Ⅱ类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中医器械,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一类医疗器械及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消毒用品、日用百货、小家电;

商品信息咨询及管理、商品推广宣传、商品营销策划、商品搬运劳务服务.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6840体外诊断试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杏坛分店(以下简称:杏坛分店)抽取中药饮片 菟丝子 (生产企业:安国市辉瑞药材有限公司,批号:20141201,规格:500克/袋)送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根据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50091),杏坛分店经营的中药饮片 菟丝子 (生产企业:安国市辉瑞药材有限公司,批号:20141201,规格:500克/袋)经检验,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2日向杏坛分店送达了该检验报告书并对其进行了检查,现场没有发现该批次中药饮片.杏坛分店于3月20日申请了复验,复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20150133)为水分不符合标准规定.由于杏坛分店是当事人的分店,我局执法人员以杏坛分店为线索,于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仓库有该批次中药饮片,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中药饮片168袋,共84000克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从查封的中药饮片中抽取了450克样品送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4月10日,当事人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经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20150145)为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验.4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仓库储存有其公司召回的该批次中药饮片共29280克,执法人员予以了查封.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月、2月和3月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批次中药饮片共155000克,购进价格为0.77元/10克.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中药饮片时,有审核并留存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销售票据、中药饮片合格证明等资料,且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该批次中药饮片验收、储存、销售等记录.除我局抽样的该批次中药饮片750克和查封的112830克外,其余的41420克已由当事人调拨到52家分店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31元/10克.经统计,该批次中药饮片的货值金额为20305元,违法所得为2236.68元.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证据

(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抽样该批次中药饮片的事实和抽样的相关信息;

证据

(二)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150091、

20150133、20150145)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经检验,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应属劣药的事实;

证据

(三)《现场检查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的库存、召回等情况和抽样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情况;

证据

(四)《财物清单》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该批次中药饮片查封的数量等情况;

证据

(五)《照片证据表》5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的现场检查、抽样和查封的情况;

证据

(六)黎俏的《调查笔录》1份、吴炎的《调查笔录》1份和梁祖健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的购进、销售等情况;

证据

(七)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单位)和安国市辉瑞药材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的 销售出库单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的供货单位资质情况、销售出库情况和生产企业的资质情况、成品检验情况;

证据

(八) 采购入库单 、 中药饮片一般养护记录 、 销售明细 等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中药饮片验收、储存、销售等情况;

证据

(九) 药品召回通知单 和 召回退货明细 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情况;

证据

(十)《零售价格管理规定》1份,证明当事人对各分店的销售价格管理规定;

证据(十一)《营业款管理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对各分店的销售货款的管理规定;

证据(十二)调查人黎俏、吴炎、梁祖健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予被委托人承办法律事务的权利和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十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性质及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 有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 菟丝子 (生产企业:安国市辉瑞药材有限公司,批号:20141201,规格:500克/袋)经检验,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应属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劣药.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中药饮片 菟丝子 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的规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食罚告字〔2015〕2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且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理应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销售的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