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10-0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监会 )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尽管增加资本的要求不能替代稳健的风险管理,但对风险较高的银行,银监会在实施本指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后可能要求银行增加资本.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该程序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全面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体系、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五个组成部分. 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 第六条 银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重大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并考虑经济周期因素,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八条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恢复清偿能力;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资本充足率不能达标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甚至对其采取撤销、关闭等市场退出措施.

第二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审慎评估本集团或银行(以下简称本银行)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持续保持与本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涵盖表内和表外所有风险暴露,并考虑显性和隐性支持对资本要求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根据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随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商业银行内部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银行的主要风险得以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银行的资本水平充分反映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风险管理水平.

(三)制定符合银行经营状况、风险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的资本规划.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其业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水平的评估.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应分别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机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集团及单家附属机构资本充足.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评估的主要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银行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本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

(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定期听取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的评估工作.

(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目标.

(一)深入了解本银行所面临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本银行风险轮廓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组织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组织开展本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四)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

(五)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

(六)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暴露以及银行风险轮廓变化对资本需求的影响.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主要风险水平、发展趋势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

(三)确定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抵御各种风险,并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四)根据银行报告的风险状况,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定期独立审查机制,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可由内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检查范围包括:

(一)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合理性.

(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压力测试和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

第二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应覆盖本银行面临的所有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本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设定高于第一支柱监管资本要求的内部资本充足率水平.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内部资本能够抵御主要风险.实质性风险应包括那些独立评估时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一起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涵盖的风险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等.

(三)商业银行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经济周期带来的风险.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对单个交易对手或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评估,对本银行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资本能够抵御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交易对手或信用风险暴露之间的相关性.

(二)信用过度集中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

(三)正常经营环境和压力情景下,资产组合相关假设受到冲击时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 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估算资产组合特征及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风险集中度风险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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