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8-13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五金电镀生产项目,于2001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该项目生产设备有电镀生产线6条;
主要生产工艺为:半成品-除蜡除油-酸洗-沉锌-焦铜-镀铜-镀镍-镀铬-清洗-烘干-成品,总投资额为3000万人民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49)30个(约30公斤)与危险废物过滤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49)约8公斤混放在危险废物堆放场内,未安全分类存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废油漆桶与过滤棉混放在危险废物堆放场内,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7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89号),同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本局严格执法,该司表示支持并愿意积极整改该司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规范生产.
二、本局拟对该司作出"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该司认为存在可以减免罚款金额的情形:
(一)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2018年5月30日,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到该司检查后,本局于5月31日向该司下达了南环现场责停字【2018】400004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该司立即按照本局要求进行停产,并立即按本局指示,将废漆桶及过滤棉分开存放.该司的危废存放场所符合国家标准,未将废漆桶及过滤棉分开存放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事实认定有误.
1、本局认为废漆桶及过滤棉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都是HW4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条第
(一)款对"废物类别"进行了含义说明,据此,同属HW49编号的物品为同类物品.同时,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7.6: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而不相容的废物,是指混放在一起会相互反应(发生化学反应,会产生爆炸、有毒气体)的废物.故,该司认为,废漆桶与过滤棉混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该司不存在未分类存放危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退一步说,即使认定该司存在未分类存放危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也已经超出必要.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根据粤环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1.1中的裁量标准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司的危废物数量远远低于1吨,就算处罚,也请按最低处罚金额处罚.
4、根据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第六类(序号19)的裁量标准:"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三防"措施但不完善的,一般固体废物10吨以下或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减轻情节的,应按照综合考量因素减轻、从轻处罚".考量因素有7项:1.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投诉、举报及信访情况;
3.社会影响程度;
4.主观恶意程度;
5.近2年内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受处罚情况;
6.配合查处情况;
7.改正违法行为情况.仔细对照上述因素,该司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司与厂区所在村居关系良好,与群众关系良好,没有发生任何社会影响,没有任何主观恶意,也未受过固废管理方面的处罚,且积极配合查处,只要是本局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内容,该司都立即响应,环保法律法规异常繁杂,靠企业自学必定会有疏漏,所以每一次,只要是本局的指导、培训,该司都认真学习,在该司的认知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规范生产,该司随处可见"保护环境"的大标语,足以看出该司是相当重视环境保护的.虽然省、市自由裁量标准针对的是旧的固废法,但是新旧固废法对本案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并未改变,所以该司认为省、市自由裁量标准依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对照省、市自由裁量,罚款已经超出必要.且该司的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的减免情形.故,该司认为,该司存在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综上,该司不存在未分类存放危废物的违法行为,请本局免除对该司的行政处罚.若本局坚持认为本局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也请求本局考虑到该司的良好态度,情节显著轻微,本着教罚结合的原则,免除该司的经济处罚,若本局决定处罚该司,请求本局按最低处罚金额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废油漆桶与过滤棉混放在危险废物堆放场内,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19(1)(A)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杰泰五金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市杰泰五金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