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8-09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5日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3.257元,该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并应定期将实际采购价格及销售价格报区物价局.
二、对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3.19元.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青城价字〔2017〕16号文件同时废止,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做好价格调整的衔接工作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 2018年5月16日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