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09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 青城价字〔2018〕2号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 关于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游天然气企业对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情况,按照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5日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3.257元,该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并应定期将实际采购价格及销售价格报区物价局.

二、对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3.19元.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青城价字〔2017〕16号文件同时废止,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做好价格调整的衔接工作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 2018年5月16日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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