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8-10
宜教体办发〔2016〕126号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转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教体文广局、教育文广局),临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属学校: 现将《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安委发〔2016〕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确保学校食堂安全.

一、学校食堂使用醇基燃料,应当购买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要求经营者出具产品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二、必须在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处购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学校保存备查.

三、运输和保存醇基液体燃料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四、醇基液体燃料的包装必须符合产品包装的规定,必须有明显的易燃品、禁止食用等警示标识.

五、学校必须建立管理醇基液体燃料的台账和制度,配备应急器材,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六、县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安监、质监等相关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购买、使用、存储保管的单位将追究管理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此规定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宜市安委发〔2016〕1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的规定,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回复醇基液体燃料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川安监函〔2016〕140号)的要求,明确将醇基液体燃料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醇基液体燃料是以醇类为主要原料,与添加剂混兑形成的一种液体燃料,具有易燃易爆和毒害性,因其热值高、经济、适用等特点,在酒店、宾馆、学校、餐饮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燃料广泛使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号),以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7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要进入专门的规划区域.

(二)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监管、民用航空、卫生、工商、邮政管理等十个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单位(以下简称"醇基液体燃料相关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加强主管工业行业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运输工具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醇基液体燃料和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以及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旅游、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相关行业和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督,全面落实醇基液体燃料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醇基液体燃料相关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企业,在包装容器上应当按照《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等相关规定进行标识.醇基液体燃料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或者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二)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醇基液体燃料相关单位应当每个季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存档,同时抄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醇基液体燃料相关单位应当安排人员每天对相关设施设备的阀门、开关、流量控制等装置进行安全检查;

每季度组织从事安全管理、专业技术和岗位操作等人员,对燃料箱、燃料管线、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三)对涉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要岗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仪表控制系统进行在线监控,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要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四)建立醇基液体燃料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流向管理,杜绝流入非法渠道.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

三、综合治理,切实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排和规划布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开展调查统计,摸清底数,建立完善基础台账档案,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点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严格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城乡规划、安全许可、环境治理、产业政策等,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醇基液体燃料相关单位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实施许可,严格进行现场核查和审批.

(三)加强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醇基液体燃料》、《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进行管理.醇基燃料炉灶具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要求,定期进行校检、检修,并做好记录.配套的燃料供应箱(桶)和燃料管路应安装牢固可靠;

燃料箱(桶)应在单独空间或室外设置,并采取防高温、暴晒措施;

灶具间应当保障通风换气良好,状况不良的应当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的安全管理.醇基液体燃料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与禁忌物混存.储存场所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根据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加强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格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许可,从事醇基液体燃料运输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杜绝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企业从事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要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和在岗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所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特性,熟练掌握道路运输装卸和运行基本要求、运输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式,有效降低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事故发生,确保运输中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安全、高效、快速处置.

(六)加强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对醇基液体燃料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严厉打击. 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 年7月22 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2 日印发 抄送:省教育厅,市安全生产办,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市委维稳办,市综治办,市应急办.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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