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10-11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做好用地服务工作的通知 聊国土发〔2016〕33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多(蔬菜)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做好用地服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为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工厂化作物栽培类、配套设施用地类等用地,前三类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各类用地范围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界定. 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应同生产设施用地一并备案,原则上不单独对附属设施用地备案;

配套设施用地以规模化粮食生产为前提.经营性粮食存储等场所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建设地点、生产规模、建设标准、计划投资、资金来源等,附建设平面布局图.

(二)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初步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参考文本附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等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公告无异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查,3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五)建设方案通过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政府分别报县级农业局(农委)或畜牧兽医局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意见(设施农业项目备案表).

(六)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设施用地进行备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选址是否合理、用地面积是否符合用地标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符合要求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监督复垦资金到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

三、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履行复耕义务.使用设施农用地前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资金.设施农用地在备案前需要根据建设情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资金,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经营者不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乡镇政府代为组织复垦.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畜禽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养驴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工厂化作物栽培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要严格实行设施农用地 三不得、三禁止 .即不得随意选址,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四)建立设施农用地共同监管机制.设施农用地由县级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各县要制定监管制度,形成共同监管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对未按照设施农用地使用而进行非农建设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用地备案,列入非诚信名单,按照违法占地进行查处.县级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未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和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经审查的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情况等,负责监管到位. 附:

1、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表格

2、设施农用地协议书

3、设施农用地复垦方案

4、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 聊城市农业委员会 聊城市水产局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5月16日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投资规模 投资主体 建设工期 设施 类型 规模化畜禽养殖 养殖() 只(头) 生产设施:畜禽(蚕)舍()平方米;

饲料配制场所()平方米;

活动训练场所()平方米;

生产繁育场所()平方米;

场区内道路()平方米;

畜禽粪污等无害化处理场所()平方米;

产品集运场地及绿化隔离带()平方米;

其他生产设施()平方米 附属设施:检验检疫场所()平方米;

饲料存贮配制场所()平方米;

农产品临时存贮分拣包装场所()平方米;

锅炉加温场所()平方米;

办公看护等管理房()平方米;

其他附属设施()平方米 水产养殖 养殖 ()尾 生产设施:养殖池塘()平方米;

工厂化养殖大棚()平方米;

种苗育训室()平方米;

饲料配制场所()平方米;

进排水渠道()平方米;

其他生产设施()平方米 附属设施:检验检疫场所()平方米;

饲料存贮配制场所()平方米;

仓储设施()平方米;

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平方米;

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平方米;

锅炉加温场所()平方米;

农产品临时存贮分拣包装场所()平方米;

办公看护等管理房()平方米;

其他附属设施()平方米 工厂化作物栽培 种植()作物 生产设施:涉及工厂化种植栽培的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平方米;

育种育苗室()平方米;

秸秆集运场所()平方米;

其他生产设施()平方米 附属设施:检验检疫场所()平方米;

农产品临时存贮分拣包装场所()平方米;

锅炉加温场所()平方米;

烘干晾晒场所()平方米;

产品打包储藏场所()平方米;

积肥集运场地()平方米;

办公看护等管理房()平方米;

其他附属设施()平方米 直接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的部分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养殖、种植生产提供公共农业服务组织建设的农产品晾晒临时储存场所()平方米;

农资农具临时存放场所()平方米;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平方米;

畜禽繁育场所()平方米 附属设施:配套建设的秸秆收集场所()平方米;

打包储运设施()平方米;

烘干、冷藏场所()平方米;

动植物防疫场所()平方米;

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平方米 配套设施 晾晒场()平方米、粮食烘干设施()平方米、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平方米、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平方米;

其他配套设施()平方米 开发区/乡镇审查意见 开发区主任/乡镇长(签字) 附:建设平面布局图 备注:

1、投资主体是个人,填写个人名称;

公司填写公司名称

2、建设内容需要根据实际建设情况,选填建设规模,没有的填写0.

3、配套设施为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申请用地单位 (个人) 法人代表 用地位置 建设设施农业类型 规模化畜禽养殖( ) 水产养殖( ) 工厂化作物栽培( ) 配套设施( ) 直接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的部分设施用地( ) 申请用地 总面积()亩 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亩;

附属设施用地( )亩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项目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并在 公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意申请设施农用地( )亩. 签字:盖章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编号:〔20 〕第号申请用地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养殖(种植)类型及规模 占地位置 土地类别 土地用途 用地总面积(亩)生产设施面积(亩) 附属设施面积(亩) 配套设施用地(亩) 用地年限 5年,自年月日始,至自 年月日止. 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意见 经审查,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用地面积符合用地标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未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方案可行.同意备案. 经办人: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设施农业项目备案表 编号:〔20 〕第号申请用地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养殖(种植)类型 及规模 养殖(种植)规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设施农业项目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同意项目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附2: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参考模板) 甲方: **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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