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10-10 |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 吕家兴
电话: 0311―85886109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邮编050011 省财政厅联系人: 宋炜
电话:0311―66651116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编050051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0日 河北省2015年促进金融 支持畜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等财政支农项目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注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机结合,积极构建地方融资平台,以为养殖企业提供担保为突破口,对养殖企业金融贷款进行贴息,帮助养殖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授信额度低问题,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支持畜牧业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资金安排.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要求,2015年我省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00万元,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工作.
(二)资金用途.对养殖企业、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等用于生产,需要从金融部门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等融资成本的综合补贴.各地也可设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将资金全部或部分作为资本金注入,也可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养殖场户贷款风险相应补偿.
(三)扶持对象.重点支持适度规模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项目向采用健康养殖方式的养殖场倾斜,重点支持标准健康养殖等养殖模式. 项目市(县)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和养殖水平. 扶持对象应符合畜牧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较好,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档案管理规范;
信用意识较好,财务状况优良,偿还资金有保障.
(四)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和企业,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时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贷款利息、评估费等融资成本进行一揽子综合补贴,补贴标准控制在上述融资成本的50%以内. 已经享受河北省2015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贷款贴息扶持.
(五)扶持方式.原则上实行贷款养殖场(户)和企业先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后发放补贴的"先偿后补"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市(县)也可采取其它补贴方式.
三、信贷事宜 结合我省实际,优先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项目市(县)也可根据生产和发展需要,择优选择其它合作银行.贷款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扶持对象2015年7月1日后新增加的标准化改扩建,包括防疫设备节水设施、清粪设施、漏缝地板等改造,实施自动化环境控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以及架子畜购买、繁育与养殖、饲草饲料采购等方面信贷需求.
(二)贷款额度.一般单个养殖场(户)和企业最高500万(含500万元).
(三)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养殖场户和养殖合作社等在自愿基础上,可以通过担保、资产抵押、质押、联保、国家合法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取得贷款.也可由设立的风险补偿金给予担保.
(五)放贷时限.项目市、县原则上应在收到省拨资金9个月内,协调金融机构根据补贴总额发放相应额度贷款.
四、工作程序
(一)筛选与申报.有关设区市、县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及时掌握有贷款意向的养殖场户、企业、养殖合作社相关情况,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扶持的主导畜禽品种和养殖企业(场户、合作社等).各地据实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发展重点等情况确定资金分配额度.
(二)组织与实施.各地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确定的资金额度,按照自身确定的畜禽品种和扶持标准,共同做好实施.金融机构按程序开展实地考察,依照独立审查、独立决策的银行规程,对合格贷款需求者进行贷款审核和发放.对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担保或贷款保险保证的养殖场户、企业、养殖合作社等,由养殖场户、企业、养殖合作社等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依据自身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担保与补贴.补贴资金切块下达给有关市、县.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构建地方融资平台,建立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帮助养殖企业切实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授信额度.在构建地方融资平台条件暂不具备,采取补贴方式对养殖企业给予扶持的市县,借款人持相关单据、合同等材料到市、县农牧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农牧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的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具体程序和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四)监督和管理.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互相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和要求,依照自身工作职责和权限,将养殖场户、企业和养殖合作社履行相关协议情况与今后享受的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对借款人进行日常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创新工作,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工作督导检查,认真搞好监管和服务,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要加强与金融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使用和管理资金.项目单位要严格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资金.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虚报、多报数据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取消项目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地要健全完善贷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信贷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要定期汇总市场需求、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帮助授信场户搞好生产,协助金融部门掌握市场动态.要提炼、筛选和推广成效明显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发挥项目对畜牧业生产的带动作用. 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