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8-11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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